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工作统筹,提升工作效率,健全议事决策和管理运行机制,确保各类专项任务有效推进,根据上级有关通知精神,现对学校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原则
科学合理、精简效能、注重实效、利于工作。
二、优化调整范围
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发文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包括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等。
三、优化调整标准
(一)撤销
1.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2.因有关工作职能调整,今后没有实际工作需要的;
3.承担的工作已转变为常规化、常态化工作,形成了长效工作机制,无需专设议事协调机构的;
4.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5.上级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已经撤销,我校对口设立且工作任务可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
6.长期不开展工作或者作用发挥不明显,无保留必要的;
7.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
(二)合并
1.工作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
2.工作职责相互交叉或者涵盖的;
3.其他原因需要合并的。
(三)保留
上级有明确要求,以及学校为推进中心工作、重点工作而设置的议事协调机构,需要更新成员单位和负责人的可以在更新后保留,不需要更新的可以继续保留。
(四)新设
有关法规、政策以及上位文件有明确要求设置或根据工作现实需要设立,学校尚未设立的,可以新设。
请各部门高度重视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工作,按要求认真填写《宿州学院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处理意见表》(见附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连同优化调整后的议事协调机构具体人员组成名单,于2024年6月21日(星期五)上午下班前送至逸夫楼A521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zxybgs@163.com。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方式:0557-2871003
附件:宿州学院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处理意见表
办公室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