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

关于宿州学院2019年招标代理服务采购项目质疑的答复公告

发布日期:2019-01-14

各潜在投标人:

感谢各潜在投标人对宿州学院2019年招标代理服务采购项目的关注,现对本项目的质疑统一回复如下:

质疑:宿州学院2019年招标代理服务采购项目(第2包:宿州学院2019年非政府采购代理项目(货物类、服务类、修缮类、工程类))评标细则二、商务技术分值”中“3.企业业绩”中“2)企业高校招标代理项目业绩近三年(开标之日上推三年),投标供应商每承担一所本科高校的招标代理服务项目,并取得用户好评的,得3分。本小项满分6分。”本项得分设置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招标文件设置本条以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项,明显排斥潜在投标人,本科高校的招标代理项目业绩并不是体现招标代理业务能力的唯一途径。请招标人再次斟酌,取消此项。

回复:鉴于宿州学院2019年招标代理服务采购项目(第2包:宿州学院2019年非政府采购代理项目(货物类、服务类、修缮类、工程类))项目量多、资金量大以及涉及面广等特点,需要熟悉高校业务的招标代理公司才能更好地完成我校各项招标任务。因此,维持原招标文件要求不变。

特此公告!

 

宿州学院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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